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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申诉流程
发布时间:2024-04-12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如下申诉制度。

一、申诉理由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二、申诉方式

1.学生可口头、电话、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学校提出,学校应当做好书面记录。

2.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的,应当提供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书面资料。

三、申诉受理程序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以下程序提出申诉。

1.学生提出申诉,首先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有关部门在收到学生提出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并通知学生本人及监护人。

2.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3.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四、善后处理

1.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2.对于不属于申诉范围的事项,学校应及时告知申诉人,并妥当处理。

 

 

保定市教育局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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