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发布时间:2024-06-21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教育工作,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加方便、快捷地获取相关教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市教育局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设置。 (2)市教育局制发文件。 (3)市教育局年度工作总结、要点。 (4)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 (6)《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保定市教育局网站(http://jyj.baoding.gov.cn/)是保定市教育局官方网站,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也可到市教育局办公室索取相关材料。 2、政务新媒体 “保定教育发布”微信公众号 (三)公开时限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将在信息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保定市教育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处室:保定市教育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百花东路21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5881978 传真号码:5881977 邮政编码:071000 电子邮箱:jyjbgs5881978@126.com (二)申请提出 申请人向市教育局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保定市教育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表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市教育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市教育局网站上下载。 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保定市教育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保定市教育局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注明“保定市教育局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312-5881977。发送传真后请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 互联网渠道。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提出申请,请发送至:jyjbgs5881978@126.com。发送成功后请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市教育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保定市教育局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long8的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保定市教育局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保定市教育局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long8的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8.本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9.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10.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1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13.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认为本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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